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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許佩如王紹銘鍾世芬

原告
王元潭
被告
何美卿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簡上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鍾世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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