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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9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朝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朝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朝寶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於101 年6 月2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101 年6 月29日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陳 俊 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