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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2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2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延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延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月25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正本於102 年2 月4 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2 年2 月18日(上訴期間10日,在途期間6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2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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