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威任
- 選任辯護人
- 洪千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明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威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被告於同年月17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月21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書狀內未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而上開判決之上訴期間於101 年8 月27日屆滿,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1 年9 月16日)內敘明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裁定定期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以符法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作成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