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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基華段奇琬李奕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威任
選任辯護人
洪千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明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威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被告於同年月17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月21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書狀內未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而上開判決之上訴期間於101 年8 月27日屆滿,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1 年9 月16日)內敘明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裁定定期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以符法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李奕逸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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