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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佩如陳美利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坤松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坤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坤松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函請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被告迄今仍未以書狀補提理由於本院,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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