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13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程意文
- 選任辯護人
- 張欽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意文為程慶雲(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3日死亡)之女兒。緣程慶雲於101 年8 月31日與案外人張添智發生車禍事故受傷,嗣被告於102 年1 月8 日受程慶雲之託,代程慶雲擔任上開車禍案件民事賠償調解之受任人,嗣雙方於102 年1 月8 日在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談妥和解金額並達成調解後,張添智當場現金新臺幣(下同)65萬元予被告代收保管。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除將其中10萬元用以支付予保險黃牛,其中12萬7 千元之款項用以支付程慶雲所需之醫療費用及必要生活支出以外,剩餘42萬3 千元悉數供作己用,而侵占程慶雲之財產。嗣因程慶雲之子(即被告之兄)程乙笙於程慶雲過世後獨立告訴究辦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檢察官認其係觸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罪,因本案屬於直系血親間犯侵占罪之故,依同法第338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獨立告訴權人程乙笙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具狀撤回對被告之侵占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1 紙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