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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1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楊陵萍簡廷恩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13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程意文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意文為程慶雲(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3日死亡)之女兒。緣程慶雲於101 年8 月31日與案外人張添智發生車禍事故受傷,嗣被告於102 年1 月8 日受程慶雲之託,代程慶雲擔任上開車禍案件民事賠償調解之受任人,嗣雙方於102 年1 月8 日在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談妥和解金額並達成調解後,張添智當場現金新臺幣(下同)65萬元予被告代收保管。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除將其中10萬元用以支付予保險黃牛,其中12萬7 千元之款項用以支付程慶雲所需之醫療費用及必要生活支出以外,剩餘42萬3 千元悉數供作己用,而侵占程慶雲之財產。嗣因程慶雲之子(即被告之兄)程乙笙於程慶雲過世後獨立告訴究辦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檢察官認其係觸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罪,因本案屬於直系血親間犯侵占罪之故,依同法第338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獨立告訴權人程乙笙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具狀撤回對被告之侵占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1 紙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1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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