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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5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淵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由上訴人即被告親收,嗣被告不服判決,於103 年6 月6 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因準備新事證,將於法定期間內補齊上訴理由」,然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03 年7 月22日裁定被告應於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03 年7 月30日送達予被告,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 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2 頁),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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