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79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木川
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木川與告訴人許正雄為父子,被告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中午12時許,在2 人位於雲林縣二崙鄉○○村○○路00號住處,僅因細故發生爭吵,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之犯意,出手將告訴人推往桌角,致告訴人受有右前臂撕裂4 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280 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然既係加重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277 條第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撤回其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280 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前揭說明及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願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並當庭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狀1 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