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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吳基華李奕逸陳碧玉

原告
申廖玉枝
被告
葉韋慶

     戴仲徽

     莊政友

     莊竣宇

     傅可丞

     鍾海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21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戴仲徽、傅可丞部分: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戴仲徽、傅可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戴仲徽、傅可丞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戴仲徽、傅可丞之訴,應以判決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㈡被告葉韋慶、莊政友、莊竣宇部分: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葉韋慶、莊政友、莊竣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就被害人申廖玉枝遭詐騙之部分,檢察官僅起訴被告林弘恩、陳冠文、許家維、戴仲徽、傅可丞等人,被告葉韋慶、莊政友、莊竣宇等人未經起訴,被告等人並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明,原告對被告葉韋慶、莊政友、莊竣宇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以不合法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㈢被告鍾海貞部分: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鍾海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被告鍾海貞被訴之刑事案件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聲撤字第8 號撤回起訴書1 份在卷可憑,是該刑事案件之訴訟繫屬消滅,依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鍾海貞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以不合法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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