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86號
- 被告
- 林○○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17日103 年度易字第28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條規定甚明。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97年臺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 點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判決,判決書並於103 年10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