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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政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7日103 年度訴字497 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3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政舜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於同年8 月3 日送達被告本人,嗣被告不服判決,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同年9 月9 日裁定上訴人應於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同年9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佐,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伯璋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