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9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建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雖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被訴於103 年7月22日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犯行部分,可能係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法院組織須以合議庭審判,故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94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雖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被訴於103 年7月22日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犯行部分,可能係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法院組織須以合議庭審判,故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