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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鍾世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雖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被訴於103 年7月22日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犯行部分,可能係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法院組織須以合議庭審判,故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世芬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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