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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愷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愷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765 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在案,且於106 年6 月29日送達該判決正本給被告本人(被告在羈押中),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7月3 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僅記載「主旨:因不服判決乙事」、「說明: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該刑事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235 頁;本院卷㈤第93至95頁)。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6 年8 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06 年8 月18日送達給被告本人(被告在監執行),此亦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㈤第100 頁及反面、第103 頁),惟被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6 年9 月13日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6 年9 月18日函文、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106 年10月3 日、106 年10月18日函文、

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06 至107 頁反面、第109 至117 頁反面、第119 至120 頁、第122 至124 頁),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記明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