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文一
- 選任辯護人
- 吳聰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