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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楊陵萍蕭于哲盧伯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文一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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