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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紹銘蔡鎮宇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6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文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文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22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正本於105 年8 月2 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5 年8 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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