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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105年度原易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偉明
選任辯護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5 年度原訴字第7 號、105 年度原易字第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偉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以書狀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送達上訴人黃偉明簽收,嗣上訴人於106 年1 月13日向本院具狀表示不服判決,惟未於上訴書狀內記載具體上訴理由,此有送達證書、上訴狀及上訴狀上之收文章附卷可稽。因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