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679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石同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石同於民國106 年10月10日0 時5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00鄰○○000 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林文壽、程芙美之同意,趁林文壽開啟上址大門之際,無故侵入上址住處。因認被告蔡石同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林文壽、程芙美對被告蔡石同提出本件侵入住居罪之告訴,公訴意旨認被告蔡石同係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嫌,依刑法第308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文壽、程芙美撤回對被告蔡石同之本件侵入住居之告訴(詳本院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紀芊宇偵查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夫到庭執行公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