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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8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紹銘簡鈺昕黃麗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8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啓東
即被告
林瑞斌
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8日107 年度易字第880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啓東、林瑞斌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啓東、林瑞斌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880 號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並於108 年11月6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2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嗣被告2 人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本院判決於108 年11月16日已生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自108 年11月16日翌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於108 年11月28日屆滿,屆滿後20日即迄於108 年12月18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其2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8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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