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宇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07 年度訴字第513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宇駿因另觸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3348 號案提起公訴,現以107 年度訴字第513 號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且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案被告被訴罪名與該案乃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聲請與該案合併審判,經本院徵得臺中地院(承審股別:捷股)之同意,有該院107 年7 月24日函文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地院合併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