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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蕭于哲陳育良廖奕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冠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980號、第5047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冠宇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何冠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而同法第302 條第1 款所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必係法院判決時,其同一案件,已經實體判決確定,始有該條款之適用,此由該條款明定:「曾經判決確定者」觀之自明(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告訴人湯勝利部分犯嫌,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25 號案件偵查終結,於民國107 年7 月1 日追加起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7 年7 月16日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14號案件繫屬尚未判決確定等情,有該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二第877-879 頁),本件則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8 月13日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107 年10月9 日繫屬於本院,屬於起訴時間較後之重複起訴,且屬同一案件,應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被訴犯罪事實
┌───┬───┬───────┬────────┬────────┐
│起訴書│被害人│被害過程      │匯入之人頭帳戶及│被訴提款犯罪事實│
│附表一│      │              │金額            │                │
│編號  │      │              │                │                │
├───┼───┼───────┼────────┼────────┤
│  ⒗  │湯勝利│湯勝利於106 年│①郭子瑜:      │①何冠宇、全○龍│
│      │      │7 月4 日10時,│  上海銀行- 板橋│②106 年7 月7 日│
│      │      │接獲自稱其友人│  分行0000000000│  12:11至13:04│
│      │      │之詐欺集團成員│  2981          │③嘉義市西區新榮│
│      │      │電話,騙稱要借│②106 年7 月4 日│  路198 號(元大│
│      │      │錢,於右列時間│  14時48分      │  銀行南嘉義分行│
│      │      │,依詐欺集團成│③8 萬元        │  )、中正路647 │
│      │      │員之指示操作,│                │  號、西區仁愛路│
│      │      │匯款右列之金額│                │  584號、仁愛路 │
│      │      │進入右列帳戶,│                │  395 號        │
│      │      │並隨即由詐欺集│                │④提領8 次、金額│
│      │      │團成員以右列帳│                │  總共7 萬9940元│
│      │      │戶之金融卡及密│                │  (含手續費)  │
│      │      │碼提領殆盡。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