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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蕭于哲陳育良廖奕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昭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昭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甚明。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97年臺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 點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廖昭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判決,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