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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紹銘簡廷恩黃麗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宇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07 年度訴字第513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宇駿因另觸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3348 號案提起公訴,現以107 年度訴字第513 號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且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案被告被訴罪名與該案乃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聲請與該案合併審判,經本院徵得臺中地院(承審股別:捷股)之同意,有該院107 年7 月24日函文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地院合併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黃麗竹

書 記 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