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6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宇駿
藍祥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07 年度訴字第123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7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6 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第1 項)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第2 項)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第3項)」上開第6 條規定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洪宇駿、藍祥源因另觸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5446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為107 年度訴字第1231號(下稱「該案」)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洪宇駿、藍祥源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按,是本件被告洪宇駿、藍祥源被訴之同質罪名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洪宇駿亦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與該案合併審判,茲已徵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承審股別:捷股)之同意,有本院洽辦公務電話記錄單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併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