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智簡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阿迪達斯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 原告
-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於保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兼 共 同
- 送達代收人
- 謝尚修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聖翔
- 被告
- 李佳茹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