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翠蓮
- 選任辯護人
- 楊沛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翠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翠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號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08 年12月17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完全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