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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4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楊皓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4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泉

      蘇江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清泉、蘇江龍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下午4 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0 號,因細故發生爭執,詎被告陳清泉、蘇江龍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分別持棍棒及酒瓶互毆,致告訴人陳清泉受有頭部血腫、左前臂挫傷等傷害;告訴人蘇江龍受有後枕部挫傷、左臉、右臉挫傷(擦傷、腫)、嘔吐、頭暈、右手(掌面)尺側挫傷(腫)、左上後背擦傷及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二人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皓潔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4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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