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4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清泉
蘇江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清泉、蘇江龍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下午4 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0 號,因細故發生爭執,詎被告陳清泉、蘇江龍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分別持棍棒及酒瓶互毆,致告訴人陳清泉受有頭部血腫、左前臂挫傷等傷害;告訴人蘇江龍受有後枕部挫傷、左臉、右臉挫傷(擦傷、腫)、嘔吐、頭暈、右手(掌面)尺側挫傷(腫)、左上後背擦傷及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二人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