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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智簡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麗竹

原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告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邱聖翔
被告
李佳茹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港智簡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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