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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蕭于哲蕭孝如陳育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翠蓮
選任辯護人
楊沛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翠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翠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號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08 年12月17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完全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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