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3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育良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建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號、第1269號、第127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建廷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61號等判決判處無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則以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號等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因該案而遭警扣押IPHONE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既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發還給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定有明文。惟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61號等判決判處無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則以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號等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並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確定,嗣全案已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執行(109 年度執字第2596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法院繫屬,且聲請人所聲請發還之扣押物亦隨案移送,則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本院尚無從審酌,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即非適法,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扣押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1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