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莊櫟穎即莊孟婷
- 被告
- 張語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六金簡字第7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論)。
二、查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六金簡字第7 號受理在案,業於民國111 年11 月4日判決,原告於同年月1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按,顯係在第一審裁判終結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至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原告仍得另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檢察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