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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鍾世芬楊謹瑜陳定國

附民原告 陳鴻業

附民被告 林靜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六金簡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楊謹瑜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簡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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