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陳鴻業
附民被告 林靜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六金簡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六簡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陳鴻業
附民被告 林靜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六金簡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