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宜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566號),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惟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638號案件表示就與本案具法律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為妥適判決,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金訴字第859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566號),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惟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638號案件表示就與本案具法律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為妥適判決,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