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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柯欣妮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氏琼如

住雲林縣○○鎮○○里00鄰○○街00 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78、11971號),前經本院行審理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惟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5189號案件表示就與本案具法律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為妥適判決,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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