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阮氏琼如
住雲林縣○○鎮○○里00鄰○○街00 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78、11971號),前經本院行審理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惟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5189號案件表示就與本案具法律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為妥適判決,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