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金訴字第1 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輝煌柯志民李明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重金訴字第1 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告
乙○○原名蔡佩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18 號、第2157號、第3892號),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限制出境。聲請人以被告乙○○已於民國96年1 月9 日經本院宣告無罪,無再予限制出境必要,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然查,被告乙○○雖經本院宣告無罪,惟檢察官已就被告乙○○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認為被告乙○○為本案主謀甲○○之配偶,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仍有限制出境必要,辯護人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李 明 鴻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金訴字第1 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