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金訴字第1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重金訴字第1 號
聲 請 人即
- 選任辯護人
- 葉秀美律師
- 被告
- 乙○○原名蔡佩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18 號、第2157號、第3892號),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限制出境。聲請人以被告乙○○已於民國96年1 月9 日經本院宣告無罪,無再予限制出境必要,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然查,被告乙○○雖經本院宣告無罪,惟檢察官已就被告乙○○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認為被告乙○○為本案主謀甲○○之配偶,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仍有限制出境必要,辯護人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