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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蘇 錦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