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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О七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О七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並免其刑。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除聲請書「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年」一語應補充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餘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李 淑 惠

書記官 徐 基 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О七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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