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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1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輝煌柯志民李明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9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9歲

          國民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3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4 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4 月27日始行向臺灣雲林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而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李 明 鴻

書記官 孫 秀 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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