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9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9歲
國民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3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4 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4 月27日始行向臺灣雲林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而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