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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0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5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81 、923 號)及移送併辦( 94年度毒偵字第973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罪(本院原案號:94年度易字第243 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最後1 行「,而悉上情」前應補充「。㈢於94年4 月2 日,因另犯竊盜罪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解送臺灣雲林看守所執行羈押,經該所於同日採尿送驗,結果仍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自93年11月底某日起至94年4 月1 日止
    ,施用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惟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
    973 號)部分,既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0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上開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所請求科刑範
    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對本判
    決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8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