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84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 月2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4號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84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 月2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