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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劉國賓廖淑華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84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 月2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廖 淑 華

                   法 官 曾 鴻 文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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