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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6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本院已於96年02月16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 年10月,拘役部分應執行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於3 個月內先後為本案17次竊盜犯行,難謂無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是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為使日後上訴審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0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6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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