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洪秀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雖因涉犯搶奪罪而遭羈押,惟聲請人業已坦承犯行且判決確定,又聲請人家中年邁之祖父母,皆患有重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案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9 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於95年8 月9 日認仍有逃亡之虞而予以延長羈押。
三、經查,聲請人涉犯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7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執行在即,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難因具保而認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