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95年度訴字第504 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於民國96年6 月15日修正,於96年7 月4 日公布,於96年7 月6 日施行。其內容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乙○○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26日判決,並於96年11月6 日送達於上訴人乙○○,上訴人乙○○不服本院判決,於96年11月14日提起上訴;另本院判決於96年11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甲○○,上訴人甲○○亦不服本院判決,於96年11月9 日提起上訴,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乙○○及甲○○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均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