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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7號

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
公設辯護人
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撤銷羈押,其聲請期間自羈押處分之日起算為5日;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96年5 月7 日被羈押,而聲請撤銷羈押之期間為5 日,且該期間自羈押處分之日起算(即羈押處分之日亦算入聲請期間),聲請人於96年5 月25日始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該聲請已因逾期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其聲請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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