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6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本院已於96年02月16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 年10月,拘役部分應執行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於3 個月內先後為本案17次竊盜犯行,難謂無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是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為使日後上訴審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0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