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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52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欣怡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5267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2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玉滿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3 月28日以92年度易字第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8 月15日以92年度簡字第16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於92年10月30日以92年度訴字第51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入監接續執行,於94年7 月22日假釋出監,並於94年8 月15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於①94年12月8 日凌晨3時10分許②同年月9 日凌晨3 時10分許,③同年月10日凌晨3 時10分許,在雲林縣土庫鎮○○街10鄰25巷22號空地,徒手竊取乙○○所有之豬舍鐵架踏板57塊。復於同年月11日凌晨3 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里○○路1 之4 號丁○○住處門口,徒手竊取丁○○所有之車號UAX-101 號輕型機車,得手後,再行前往雲林縣土庫鎮○○街10鄰25巷22號空地欲竊取豬舍鐵架踏板,未著手之際即為乙○○發覺,而報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6條、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洪 秀 虹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526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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