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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3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聲請人即被告之經濟狀況及本案之犯罪情節等情狀,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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