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3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聲請人即被告之經濟狀況及本案之犯罪情節等情狀,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