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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1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侯廷昌楊欣怡藍家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雖因涉犯搶奪罪而遭羈押,惟聲請人業已坦承犯行且判決確定,又聲請人家中年邁之祖父母,皆患有重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案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9 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於95年8 月9 日認仍有逃亡之虞而予以延長羈押。

三、經查,聲請人涉犯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7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執行在即,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難因具保而認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藍家偉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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