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
- 公設辯護人
- 乙○○
-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撤銷羈押,其聲請期間自羈押處分之日起算為5日;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96年5 月7 日被羈押,而聲請撤銷羈押之期間為5 日,且該期間自羈押處分之日起算(即羈押處分之日亦算入聲請期間),聲請人於96年5 月25日始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該聲請已因逾期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其聲請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