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7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吳基華林俊良蔡世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選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林俊良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